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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的号角黄毛萼葛

发布时间:2020-10-19 05:12:30 阅读: 来源:项链厂家

彻底地破除土地流转的制度障碍 将会极大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受访者:四川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克俊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19日讯(记者 蒋娜) 农村土地改革在一直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召开前后引入关注的热点,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的号角,“三农”发展迎来了又一次重要机遇。四川新闻网“川网集团六媒联动问计改革全川直播”报道启动,很多网友都予以关注,并针对农村改革的热点、亮点,提出了相关问题。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克俊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决定》中有两处直接牵涉到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第一处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第二处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流转权能。你如何看?有哪些积极影响?如何理解“流转”的含义?能不能结合四川来说,一旦实现,会带来哪些变化?  张克俊:流转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农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流转权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土地集体是按照一家一户承包经营的。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无论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还是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的分工分业十分突出,大量的农民外出务工,因而原有的一家一户均分的、零碎的土地,既越来越成为农民市民化的突出障碍,也成为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农业的突出障碍。因此,要在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集中,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大园区+小业主”等多种经营形式,更有利于规模经营。  四川土地流转程度、现代农业发展程度、城镇化水平等方面都比较低,如果能够比较彻底地破除土地流转的制度障碍,采取更有力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户通过入股、出租、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能够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而且也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让农民腾出时间安心在城镇务工经商。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潜在要素没有发挥出来,就是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如果真的把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这个沉淀的财产流转起来,在流转中实现增值,那么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  首先是需要确权颁证,落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长期不变,落实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抵押、担保等权能,这样,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就有了可靠保障。目前,四川很多地方正在进行确权颁证,工作量很大,需要2-3年才能完成。同时建立完善的公开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才能把农民的土地财产盘活。  土地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决定》提出的相关改革措施还需要各地细化及落实,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也需要进行修改。  问: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应该怎么看?那你认为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改革?  张克俊:生产要素平等交换,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长期以来,城乡要素交换不平等,这也是当前城乡二元结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城市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大低于土地市场价格。农民工跟国有企业职工,存在同工不同酬,享受的各种社会福利差异也比较大。因此,必须通过改革,实现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  如何实现城乡资本要素平等交换是一大难点。目前,通过金融机构存贷差,农村的大量资金向城市流动,资本要素更多地向大中城市集中,农村金融短缺的现象十分突出。这需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和引导作用,对金融机构把资金投向农业农村、对资本要素进入农村给予一些政策扶持,大力扶持发展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促进城乡资本要素的自由流动。  针对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要辩证地看,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不等于城乡公共服务一样化。重要的是应城市和农村自身特点,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的布局。由于目前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还较大,完全均等化在短时期内还很难实现。公共优势资源向农村覆盖,这是一个逐渐优化的过程。  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是三中全会提出的一大亮点,那我们该如何理解?对农民带来了哪些利好信号?  张克俊:原来农民的财政权利不完整。而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就是指:原本模糊的、不明确的权利给予明确,原本没有的权利进行新的认定,原本较弱的权利加以强化。  比如说,《决定》指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尤其引入关注的是,《决定》明确了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农民的房屋可以抵押、担保甚至可以转让等,给予了很大的财产收入空间,因为对于农民房屋流转的对象、范围并没有明确或者限制,这就是说,对于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到农村流转农民的住房,并没有说不可以,这就给各地留下了很大的政策操作空间。如果一旦允许城市居民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到农村流转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这将会大大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问: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体该如何推进呢?  张克俊:首先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其次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要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第三,要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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